案情概要
本案被告是一个小伙子,从外地来黑龙江打工。所谓的打工啊,他也是被骗来的,这小伙子在外地呢,没有经济来源,他找到了他的师傅,他的师傅说呢,大庆有工作,他有认识人。能给他找到好的工作,然后这小伙子从外地呢,就来到了大庆。结果他的师傅领着他好几天也没有找到正经工作,然后把小伙子身上的钱呢,也都吃光了。这小伙子走投无路,没有办法,然后晚上看到一个女性的独自走在街上。她看见他背一个挎包,然后那小伙子就实施了抢劫。
本案的法律点没有太多的复杂的观点,主要就是说,人在极其窘迫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实施抢劫是否能够获得从轻处罚?
法律观点概要:
一、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有疑义,认为本案的定性应该是抢夺而并非是抢劫。
1、本案中被告人施加强与挎包,并非直接暴力作用与人身。强力和暴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抢劫罪中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人身,一般不包括对物。若作用于物,则以、可能作用于人身为限。
2、本案抢劫罪中的强力,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抢劫暴力和强力的目的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压迫,其手段必需抵达足以压制对方对抗的水平。行为人施于暴力的目的是废除、压制被害人的对抗,从而劫取财物。本案被害人来不及对抗,并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对抗。
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本案中,被告人甲抢夺财物时候,在称被害人不被拎包准备跑,被发现之后有一个短暂的僵持,但该强力的危害性远达不到抢劫暴力那样的要紧水平。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人身的暴力行为,被害人身体也未受有损伤,被告人运用强力的对象是被害人所携的包。以上均证明本案暴力水平不敷以抵达压制被害人对抗的水平。综上,划分两罪的关键还是取决于能否具有对被害人身体推行暴力或伤害的本质,暴力水平能否已抵达足以压制被害人对抗的水平。
3、关于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
二、几点从轻的理由。
1、本案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61条,量刑应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来决定。本案达到了犯罪的起点,但是数额相对较小,对社会的危害……
2、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主观恶性不大,因为家庭困难,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恶性盗窃案件。被告的法律意识淡漠,当人被告的认知不影响定罪,但是请法庭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予以考虑。
被告人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悔恨不已.并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真相,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
3、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被告人甲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实施的行为,能积极认罪、悔罪。
被告人被告人甲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坦白交代了自己实施的行为。被告人被告人甲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一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坦白向公诉机关交代自己实施的行为,积极认罪悔罪。法庭……
三、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方面。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希望法院能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有关适用缓刑的规定,给被告人被告人甲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人……
案件结果
本案的案件结果,代理人认为是非常满意的,获得了三年有期徒刑。这个表面上看是获得了三年,但是呢,这个是抢劫犯罪的法律规定的低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等暴力性犯罪是不允许判处缓刑的。然后呢?抢劫罪的低起点是三年到十年,那么三年已经是法律规定的低的处罚。希望这个小伙子出来之后能够步入正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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