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本案的案情发生的比较有意思,是这样,我代理的被告人呢,是一家一户村民,他们家呢,养了一条狗。问题出在这条狗身上,他们家的这条狗非常的负责任,非常的尽职尽责。就是每当晚上的时候,无论谁走到他们家,他都会叫两声。这一天晚上的被害人那喝了点酒,喝了点酒呢,喝完之后就往家走。必路过被告人的家,也就是说呢,必须要路过这一条非常负责任的狗。被害人喝多了,走起路来摇摇晃晃,走到被告人在家的时候呢。他突然有了便意,他呢,就走到被告人的家附近,在人家的院门附近,就留了这么个记号。本来是很不雅的,这么一个行为,你留了记号也就留了,当然是呢,被告人家呢,偏偏有这么一条非常负责任的狗。其实这个狗呢,也没做什么很过格的事儿,这个狗啊,无非就是朝他叫了两声。这个意思,那就是你路过我们家行,你别在我们家院墙附近留记号。这个被害人呢,如果你知道自己理亏呢,你转身就走就得了。俗话说,好人不和狗斗吗?在人与狗的一来一往的争吵当中呢。似乎是狗子嗓门比较大,占了上风,啊,就是在汪汪叫的过程当中呢,狗占了上风。于是乎呢被害人呢,就拿起砖头进了院儿,想跟这个狗动粗。
中国有句古话叫打狗还得看主人吧,这时候惊动了主人,主人就出来了。就把这个被害人拉劝走了。本来呢,这个故事可以画上一个句号。这个被害人那回到家里呀,是越想越来气,本身呢,跟这个狗骂仗就没骂过这狗,你想啊狗的嗓门多大呀。然后这个主人出来之后呢,自己又理亏。越想越生气,于是那深更半夜,拿这个大棍子。又二次的和这条狗开始理论,这一次呢,是直接动手就打。但是你想过,这是在农村,正赶上这几天哪还停电。这个被告人呢,也就是狗的主人呢,不知道怎么回事儿,深更半夜的,抄起一把扁担,就把被害人给打了,后期经鉴定的也是轻伤。
我让我代理的是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这个被害人的提起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经过本律师的努力,这个案件呢,在刑事部分,被告人得了非常轻的一个处罚,民事部分呢,也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大部分都拨了回去。这这个被害人也就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当然不服啦。于是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于是本案的法律点来了,就是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说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没有权利提起上诉?那么上述的内容有哪些范围?
下面是本律师的部分法律观点摘要
因被害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关于民事部分意见如下。
一、刑事案件只审理物质损失部分。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不作为物质损失是有…
二、本案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属于精神赔偿的范围。
相关法律有,《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之规定,因此,死亡赔偿金被法律确定为属于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06年11月8日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也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作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我认为,被害人的附带民…
关于刑事部分意见与原一审一致。
一、根据《刑法》245条,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被害人乙对被告人被告人甲实施有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被害人在深夜未经他人允许,入闯民宅,其行为是一种犯罪侵权行为。
二、被告人甲针对被害人乙的违法侵害实施的是一种防卫的行为。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甲听到狗叫,有人拽自己家门,不知道是谁,以为是抢劫,不敢开门从窗户跳出,并且对非法入侵住宅者实施打击是一种正当防卫的……
三、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1、从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被告人被告人甲不知道被害人是谁,只知道有人非法入侵住宅。不知是抢劫还是杀人,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和停止对方的侵害。所以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乙的故意。但其行为超出一定范围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2、从客观结果上讲,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即被告人本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因此,结合《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
四、本案的两次重伤结论的依据不合法。
本案两轻两重司法鉴定,第三次的鉴定依据不合法。他依据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丧失听觉章中的第17条,即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但是被害人的听力损失根本就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最后的第4次的重伤鉴定结论的依据并非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丧失听觉中的第17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是第18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而是依据《标准》的第41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这个在病历里面没有记载。也就是说本案的伤害没有造成这……
五、被告人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
六、其他从轻的理由。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事情发生突然,且事情的发生是在被告人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在被害人被害人乙与他人对其进行伤害的情况下。作为被告人迫于反抗是正常反应。因此,在犯罪主观恶性上,本辩护人认为其恶性相对较小。
2、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被害人被害人乙在非法入侵住宅时并且对被告人攻击时,在被告人防卫过程中受伤。应当说其本身有一定得过错。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庭审表现,应当能够看出被告人是有问有答,始终认罪。有悔罪表现。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力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很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4、被告人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其行为毕竟不……
最后、量刑部分的建议。
我建议应为…
案件结果
本案的结果比较满意,我代理的被告人的刑事部分得以从轻判决,民事部分呢,也驳回了对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本案的法律点的有下面几个,一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呢,他只有对民事部分才能够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无权就刑事判决提起上诉,这是一个法律点。
第二个法律点就是本案的被害人是否涉及到非法入侵住宅的问题,这个非法入侵住宅罪呢也是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呢,按照这个入侵住宅罪,这个判决呢,司法实践当中还是非常少的。希望将来有一天,他会出现更多的这种判例。
第三个法律点就是正当防卫的问题,我代理的很多被害人闯到被告人的家中的实施侵害,或者是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然后呢?被被告人打伤之后,全都按照故意伤害罪呢,进行了追究责任和处罚。没有一例是按照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档的进行处罚。既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希望法院呢,将来也能够出现越来越多的这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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