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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的疯狂

2022-10-21 10:02:27

案情摘要

本案是黑龙江省某市某区发生的,比较大规模的,在高速公路上的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总共有十余人,接近20人左右。被害的车辆数百起。规模之大,作案手段之疯狂,令人咂舌。

大概的案情是这样,黑龙江某某市是某沿海城市呢,有这么一条货物运输的线路,在这个高速公路上呢由沿海城市把海鲜源源不断的运送到黑龙江省某内陆城市,实际上这个陆地的货物运输线路就是一个海鲜的运输线路。运输工具呢,当然就是这种大货车了,零担班车。这个本案的被告的之一,其实就是这些班车的司机之一,由于大家都是内行人,他能够一眼就能看出来,哪些货车超重?哪些货车没超重。大家都知道咱们国家的这个货物运输呢,实际上他们的利润率非常非常的低,如果要想增加他们的利润,实际上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靠超重运输。当然啦,超载运输在我们国家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当中呢,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出现了,怎么办呢?当然是道路运输的行政部门进行罚款了,可以罚款,可以没收货物,可以吊销你的驾驶执照。先的都是行政处罚的处罚手段,这些手段当中最常用的是什么呢?自然就是罚款了。

在两个城市之间呢,肯定是有多条货物运输线路的,但是本案当中呢,运输线路非常的多,但是快到黑龙江省某内陆城市的时候,有一条道,那就是必经之道。这就是传说当中的什么什么高速。就是这个高速的出口有一个非常宽的地方,正好适合罚款。为了应对这些超载处罚的货车,非常聪明的管理人员呢,就会选择这条线路,因为所有的货车必经此道,那几乎就是没有哪个车能够逃出管理人员的法眼。这些管理人员呢,有的能够一眼看出来超重车辆,有的拿辨别不出来。他总不能把所有的车都拦下来看一遍检查一遍吧。这高速路上的车非常的多,这时候专家就出现了,就是刚才我说到的这个司机。因为他是行业内的人员,货车是否超重,他一眼就能看出来,不需要上秤去称量。

所以呢,非常奇怪的现象出现了,在这个传说的某某高速之下,某行政管理的管理人员呢?专门在这里罚款,而且他们的罚款命中率非常高,几乎拦一辆保一辆,从来就没出现那种拦下来之后这个车就不超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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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现象就开始出现了,这些司机呢,都心知肚明自己有没有超重,超重多少,那么如果要是上秤去称量的话呢,这个罚款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个罚款的上限呢,也都是高达几千元的。这些司机呢,就会非常主动的提出来,能不能啊就别罚款了,我呢就给您出个几百元就得了,您那就放我一马。由于这种超重的车辆数额非常的庞大,非常多,那么有这种需求的司机的也非常多。中国有句古话,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供应的人。于是乎呢,专业的收几百块钱的人出现了,为什么呢?因为管理人员不能挨个的去收他们的好处费啊,管理人员收罚款是合理的,那他收好处费他不成行贿了吗?于是乎呢,在这些车辆被拦截的地方之前的一两公里,就出现了另外一伙人,这伙人哪专门在几公里之外拦截这些超重的车辆。那么你的车辆超重了,我把你拦下了,您那要是开明的话呢,就交上这几百块钱,前面那我就让您不罚款。有的司机呢,非常的开明,行啊,算我倒霉,几百块钱我就交了。这个钱交了呢,到前面还他还真就没被罚款,真的就顺利的通过了。有的司机呢,这一看您既不是管理人员,你又不是公安人员,你凭什么收我的好处费啊?他就不交,不交的怎么办呢?到前面这不就罚款出现了吗?这一来二去的呀,这个事儿呢,就出了名儿了。反正大家都是圈内的人,所以大家就都知道,在某省某地的某市的这么一个高速的出口,有这么一拨人给他们交了钱,你后面就保没事儿,钱不交,你后面呢,你就保证被罚款。

其实啊,就是这么办也相安无事一段时间。但是的人的贪欲是无止境的,前面收钱的这些人的胆子是越来越大,要的钱的也是越来越多。有的司机呢,他愿意给有的司机呢,大家挣钱本来就都不容易,辛辛苦苦跑上这几天,也挣不了几个子儿,所以他就不愿意给。于是呢,暴力出现了,前面这一波要钱的人有的还给配上了这个镐把,遇见不愿意给钱的呢,就把这个大木棒往外一掏,还有的砸对方的车辆。于是呢,这个波及到好几个省,涉及到数百个被害车辆这样大规模的跨省敲诈勒索以及抢劫的案件就出现了。

下面是律师的法律观点概要

一、本案的客观事实概要。

2013年5月份,被告人二、被告人三、被告人四等3人决定在大庆高速公路对超载车辆进行罚款,并同时发放名片。告知各位司机如不交款将会被重罚。但是大多数司机都不听信这种说法,于是3人决定找某管理部门的人罚款。一开始3人都没有找到,最后由被告人二找到被告人一,并由被告人一联系某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罚款。同时,被告人二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等行为。但是某管理部门人员罚款是4天,而被告人二等人是持续进行罚款行为,一直到……

二、本案被告人一是受他人组织和致使,联系某管理部门人员,在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

1、从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上来看。

本案是两个同时环节,一个是直接实施敲诈行为,一个是实施威胁的行为。一开始是被告人二、被告人四和被告人三三人预谋直接直接组织实施敲诈大车司机的行为。在开始实施敲诈的过程中发现不能有效实施敲诈,于是联系被告人一联系某管理部门人员实施罚款。而被告人一的行为是在敲诈和威胁的两个环节中起到了中介和联系的作用,也就是帮助作用。在被告人二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过程中,他没有直接参与,而是提供了相应的帮助,他的罚款行为是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行为和威胁的一个联系和纽带。

在敲诈的预谋之始,被告人一不知道,也没有参与。被告人一的介入是因为被告人二等人罚款敲诈不成的时候,才需要某管理部门。张景全的笔录和两位某管理部门人员的笔录是一致的,就是他的亲属养车效益不好,为了帮助他提高竞争力,才开始介入罚款。即、被告人二等人的敲诈行为被告人一也没有直接实施,起仅仅是为他们的敲诈提供了帮助。

2、在犯罪的主观上看。

被告人一以及某管理部门人员一开始确实是不知道被告人二等人在以他们的名义狐假虎威,实施敲诈。但是在后来吃饭的时候知道了这个情况,依法这几个人就应该及时的撤出,但是他们没有,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选择了继续干下午,随后便即使的撤出了,没有继续的参与敲诈。而被告人二等人选择了继续敲诈直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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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上看。

被告人一和某管理部门人员行为也是受到他人的指示,哪一天罚款,这一天罚款的时段,罚款的路口路段,在相应选择好的路口路段的时候罚哪一辆车,也都是受他人指使的。所以,我认为某管理部门人员起的是帮助和次要的作用,被告人一为某管理部门人员提供了信息和联系是帮助犯。

4、从分赃来看。

被告人二、被告人四、被告人三三分大头,剩下的几个参与者每人每天只有100……

三、结合证据来看。

1、关于敲诈犯罪谁提议,谁组织的证据。

2013年7月5日4:30分被告人四一次笔录,被告人二联系的我,让大车不被罚款。2013年8月4日14:03分被告人四第四次笔录,我和被告人二、被告人三,一开始就想找某管理部门,一直没找到。我们发名片,人家不理我们。被告人二就说他认识被告人一,得让司机怕我们,被告人二招张宝全谈的。2013年8月10日15时30分被告人四第五次笔录,被告人二提出来的。在每天的分赃上来看,被告人二、被告人四、被告人三三分大头,剩下的几个参与者每人每天只有100元。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四检察院笔录,被告人二找我商量罚款的事,我又找被告人三。由被告人二赵被告人一。被告人三2013年7月6日10:10分的笔录两次提到了,去了费用我们三人平分的供述。

这一点,被告人二的笔录是一致的,2013年7月31日9:07被告人二第三次笔录,我和被告人四联系,干什么好。我们三个研究的,他俩都找不到某管理部门的人。我认识某管理部门的被告人一。我提议找被告人一,我们三个找被告人一谈的。2013年8月4日被告人二第四次笔录,被告人一是我联系的,好让司机怕我们,能痛快的交费。案卷第935页,我们发名片,截车。但是司机都不怕我们,说没有截车的,我们仨个一研究,就想到找被告人一。2013年8月10日16:3分被告人二第五次笔录,我提出来,罚款的事情。被告人一是我找的。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二检察院笔录,今年6月份,被告人四找我说要利用某管理部门罚款,我俩一商量,决定先找被告人一。

综上,整个行为的预谋和策划被告人一都没有介入。联系某管理部门的行为是被告人二等人实施敲诈的一个环节,其行为也是帮助作用。被告人一为帮助犯提供了中介和……

2、关于在犯罪中的作用的证据。

2013年8月2日10:50被告人四第三次笔录,被告人二指挥被告人一罚哪一台。2013年7月6日10:7分被告人三第二次笔录,不交钱的,被告人二打电话就罚。某管理部门“另案被告人五”我不认识。2013年7月31日9:10分被告人三第三次笔录,一直被告人二和某管理部门的人谈的,共给了1.2万元。几条烟。2013年8月4日被告人三第四次笔录,某管理部门的人是被告人二找来的,被告人一一直和某管理部门的人一起。

还有某管理部门人员的笔录,某管理部门人员也实说罚哪一台车,也是受被告人二等人的指挥和控制。2个某管理部门人员的笔录都说是为了帮助被告人一的亲属提高竞争力,制约其竞争对手。

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在敲诈的行为之时,被告人一这边也不是所有的车都罚的,他的具体的哪一个行为也是受指示和控制的。也就是说起到了帮助和协助的作……

四、在犯罪行为中,被告人二等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不完全一致,被告人二等人的行为在期限上和行为上均超出了与被告人一的意思联络。

被告人一只是联系某管理部门罚款4次,在此之间,被告人二等人的行为一直没有停,这个事实,2方的意思联络不一致。被告人一只是知道这4天有敲诈拼缝的行为。这么长的时间里,敲诈行为一直在继续,被告人一是案发的前一天,一个大货车的司机打电话给他,他才知道罚款还在继续。这个被告人一的笔录里面有。

至于敲诈过程中发生的抢劫,被告人一更是不知道不了解。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一的犯罪数额只能是按照领着某管理部门罚款的那几天,被告人二等人的敲诈数额来定。6月5、6日的一天,之后的一周左右的一天,6月18日有一天,第四次是6月19、20日的一……

五、某管理部门人员和被告人一存在犯罪中止情节。

被告人一在参与4次罚款之后便不再参加了,某管理部门人员也没有继续参与。他们认为这样是很危险的。某管理部门人员的笔录中是可以看出的。但是,被告人二等人之后是一直参与犯罪,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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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察院起诉的有部分是重复的和错误的。

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的第30起和第31起,6月24日和27日敲诈同一辆某H某某的车辆,不可能是同一起,因为大庆之辽宁单程就需要2天,往返再加上路两边装货和卸货的时间,他们不可能这么短的时间出现在同一路口。第35起和36起是一起。第81和第82起是一起。第110和第111是一起。

第116起6月23日和6月25日被告人一是不可能参加的,因为被告人一最后一次参与罚款的时间是6月19日或20日的一天,6月23日以后,被告人一根本就没有到现场。所以这一次起诉的某某元和500元被告人一不参与也不知……

七、被告人一有首犯和初犯的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予以考虑。

案件结果

本案检察院起诉的刑期大概是十年左右,本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法院最终的实际量刑那是三年左右。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敲诈勒索的过程当中,如果使用了暴力,那么行为是否构成其它的罪名?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就是敲诈勒索过程当中使用暴力呢,就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还有一个法律点的,就是共同犯罪当中的主观意识问题,安娜是众多被告的犯罪,大家呢,都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当中,有个别人的使用的暴力,其中绝大多数的被告呢,不知道这个人使用暴力的行为,那么所以使用暴力的人就构成了抢劫罪,这是案由的一种转化,而其他的人呢,仍然应该按照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追诉。这个在术语上就叫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过限。举个例子来讲呢,四个人一起呢,去实施抢劫犯罪,抢劫完了之后呢,其中一个人发现被害人是个女性,而且长得不错,又临时起意他自己那四岁的强奸行为。但是另外三个人呢,没有参与这个强奸行为,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另外三个人定罪量刑,还是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那么临时实施强奸的这个人呢?他自己按照抢劫罪和强奸罪两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印象比较深的就是众多的被告,所以那开庭的时间呢特别的长。这个案件开庭开了,足足有一周。本律师参加了很多起开停接近一周的案件,每次遇到这种案件的时候,十多位律师在一起呢,大家众志成城,互相交流,倒也能学到不少东西。找机会我再讲一讲再加格达奇开的一个比较长的案件。

以上案例为陈山律师原创案例,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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