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本案呢,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合同诈骗案,这起诈骗案的原因呢,是由于当时的疯狂的高利贷。最关键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左右,那个时候呢,咱们国家还不允许个人呢,开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金融性的企业,并没有放开。所以那时候呢从事高利贷的都是一些个人,他们没有资质。北方的这些高利贷的从业者呢,就厉害的很呢。他们的手段呢,可以说是比较惊人。比如说两三万元的本金,最后呢会达到两三个二三十万。然后呢?还没有还完。他们朝你要钱的手段呢,也是非常的惊人。把你逼得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大庆市律师事务所本案的被告人呢,其实就是借了这种高利贷。这些高利贷的从业者呢,他是大量的,漫无目的的发送短信。这些短信呢,具有相当的诱惑性。那就是无抵押放贷款。这个无抵押贷款哪,为什么说非常的有诱惑性呢?大家都知道,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将来如果这个钱你还不上的时候,银行那是有权利通过起诉的方式强行拍卖你的房产。当然是呢,无抵押无担保的,直接把钱送到你的手上。而你呢?现在又急需用钱。还不需要什么担保,那么这个最急需用钱的那些人呢,就相当的有诱惑力。
但是呢,诱惑力是诱惑力。之前的案例我曾经说过,天底下便宜的东西就是最贵的。这些借钱的人呢?他们不知道像这种放钱的人呢,他们根本就不需要任何担保。因为他们完全轻松的能把你逼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等后期有机会,我再讲一讲我办这种案件的经历。你沾上了他们生不如死的时候就开始了。
本案的被告人呢,就是被小额贷逼的几尽疯狂。最后呢?到了什么程度?逼着他到租赁公司呢,去租赁车辆,然后呢,把这些车辆再一个一个的卖掉,或者是抵押掉。那么这种行为你想啊,这种行为啊,是顾头不顾腚的行为,是一种找死的行为。那案发那是必然的,但是刚才我说过了,人被逼到一定程况情况的时候,疯狂就不可避免。下面是本律师的法律观点摘要
本辩护人观点是有罪从轻的观点。
请法庭考虑如下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下面就从轻的几点观点发表辩论意见。
一、案发之前,被告人积极努力返赃退赃。
本案在案发之前,被告及家属一直在与某B汽车租赁公司交涉,也在和买车人交涉,准备把车赎回来。但是由于车辆已经多次的转手,价格超出自己的预想和承受能力,没有全部的把价格谈妥。
二、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007年4月10日,被告人在家属的陪同下,在红岗分局投案自首。
另外,在案卷中可以看出,投案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交代是客观的,没有撒谎及不真实的陈述。认罪态度较好、其悔罪表现明显。被告在辩护人会见时,表示了自己后悔的想法,自己刚有一个比较理想的工作,刚就因这起案件…
三、在客观上,本案赃物均被追回,社会危害性相对其它恶性刑事犯罪较小。
被告人出卖的车辆时候均被追回,赃物归还给车辆所有人。客观危害较小。不同于其他恶性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经…
四、被告没有前科劣迹、是首犯和初犯。
请法庭考虑这一点,予以从轻处理。
五、被告在主观恶性上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
被告人被告人贾某在出卖其中一辆车的时候,开始时主观上确实是想抵押,事后想把车赎回来。但是,辩护人认为后来出卖的行为也并不这影响合同诈骗性质的认定。但是后来,被告及其家人确实是有积极、努力往回赎车的经过,可以看出主观上不同于其他恶性犯罪。
根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案件结果
正常的来讲呢,一般的被告人都希望自己能取得从轻的判决,而本案的被告人呢,希望自己呢,在里面多呆几年。然后呢?舒舒服服的能消停几年,能睡上几年好觉。但是呢,还不希望在里面呆的时间太长,带个三年五年的就行。所以这个案件最难的不是从轻判决,而是怎么能让它正正好,好的判上3、4年。
本案的启示就是,尽量的,不要去借高利贷。当然了,不要去借这种人的高利贷。后期呢,在全国呢,开始了,浩浩荡荡的,轰轰烈烈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潮。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的允许之下,像雨后春笋一样,密密麻麻的往外冒。然后向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的人呢,个个都春风得意,就是好像啊,每年都能挣上几百万的样子,好不令人羡慕。当然啦,像我这种性格的人呢,除了羡慕之外,还有那么一丝丝的嫉妒和恨。这种春风得意呀,一直持续了几年,到2016年和2017年呢,我就听到了,越来越多的,亏损的资金链断裂的消息。好像是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让他们挣了一些钱之后,又把那些钱给拿走了。
我想要说的第二个就是,除了个人的高利贷,不要去借。超过一分利以上的正规公司的高利贷也不要去借。前面我说过了,当任何一个企业的贷款的融资的成本超过了二分利的时候,基本上这个二分利就是他的净利润,而且这还是好的时候。总之尽量不要去借高利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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