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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陈律师毒品案件经典案例只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2021-07-29 16:53:11

案情摘要

大庆律师提醒您本案是一起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涉及到多名被告,其中有两人是夫妻关系,我代理当中的妻子,本案的法律点呢有三个。一个法律点就是被告人,那就是丈夫的那一孙,口口声声说有刑讯逼供。然后呢对刑讯逼供,没法举证的问题。第二个呢,就是被告人的丈夫的那一孙,开庭的时候呢,突然翻供。这里面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翻供能否成立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这个案件当中的妻子,也就是我代理的这个被告,她想把全部的责任都揽过来。她想救自己的丈夫出去,那么这个能不能处理成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呢,只有自己认罪,没有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的话,是不能够认定的。也就是说,本案的妻子,他想把所有的责任都揽到自己的身上,在案卷里的卷宗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指控她的时候,他自己的这种大包大揽是不能成立的。关于她的丈夫呢,当庭翻供的问题,这个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呢,也有明文的规定。就是被告人自己不认罪,但是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该定罪的还是能够定罪的。本案当中,她的丈夫开庭时候临时翻供,但是呢,他翻供的这些法律点,在本案的案件当中呢,有足足6到8处的,其他的证据加以指正。换句话说呢,就是指控他参与贩卖毒品的证据,那是非常充分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刚才我一个说的就是这个丈夫指控公安侦查机关对他进行刑讯逼供,这个还是需要证据来加以证实的。你这个案件的时候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为这个是很多年之前的案子,后来呢,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规则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在公安局呢,在刑事侦查讯问的时候,必须有同期的摄像和录像。然后后期呢,法律又有适当的进步,就是说被告人对公安局的讯问过程有疑问的,他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的干警出庭作证。尽管法律的进步有点慢,但是还是在进步,作为一名老律师,好多法规呢在办案的当时我都没有赶上。但是呢,国家的法律法规缓慢的,我也是亲眼所见,亲自经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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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被告人的妻子的地孙,后期呢,经过跟他多次的会见,然后我在做当事人亲属的思想工作,告诉他,这种不成熟的想法是不能给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也不会给她的丈夫带来任何的好处。最后当事人的决定,接受律师的建议,开庭的时候如实的陈述。结果开庭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就出现了,夫妻两个人那互相都往对孙身上推责任,真的就像是古言所说的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这个案件的结果,我代理的这一孙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大家如果了解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如果要是知道这个贩毒的数量,就会知道这个量刑是非常轻的判决。这个是我代理的大量的毒品犯罪的案件当中,量刑我比较满意的一个。

下面是我对这个案件法律观点的部分摘要

一、被告人妻孙于被告人夫孙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妻孙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妻孙与被告人夫孙虽离婚,但是是同居关系,案卷里显示,她没有工作,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虽然最后一次的笔录里面她自己供述没有同案,但是纵观整个笔录证据,所有的毒品都来源于被告人夫孙。毒品来源很清楚的显示,是全部指向被告人夫孙的。在这个贩卖的行为中,其仅仅起到了从属和次要的作……

理由如下:

1、被告人妻孙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妻孙的主观目的还是帮助被告人夫孙销售毒品,她也没有经济利益上的分成,贩毒来的钱都给了被告人夫孙,她没有参与整个过程的组织和联系。她仅仅了帮助和次要作……

2、证据上看。

证人一的笔录上看,他自己供述所有的毒品的去向都是被告人夫孙,被告人妻孙自己都不知道买给了证人二多少克。

2013年4月27日21:36证人一次笔录供述买给证人三三次,证人三是大庆的。某某某某*是证人三他媳妇的号,但是证人三也用这个号与我来联系。证人三购买了某某次...

2013年4月28日9:12分证人一第二次笔录和2013年4月30日8:45分证人一第三次笔录,以及2013年5月24日13:32证人一第4次笔录2013年8月某某日9:3分证人一第5次笔录里面,证人一一直是和被告人夫孙联系的。以及后期的第6次笔录都是一致的。至于开庭证人一突然变更为改成自己贩毒一直是和被告人妻孙联系,辩护人认为是与事实不符。

另外,证人二和证人四的笔录购买的都是某某克,被告人夫孙的笔录供述是自己承重的也是某某克。但是被告人妻孙自始至终都是说贩卖某某克,她自己搞不清楚克数,她是自从看见起诉书才知道是某某克的,其开庭临时主张的自己称重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被告人夫孙自己供述自己是吸烟的,他供述自己吸烟的牌子恰恰就是分装毒品的香烟盒牌子。所以被告人妻孙当庭自己供述自己没有同案的说法根本就不能成立。其意图是自己揽责任包庇被告人夫孙的说法不能成…

3、关于被告人夫孙和被告人妻孙当庭翻供。

综上,被告人夫孙和被告人妻孙当庭翻供不能成立依法,根据证据和笔录一目了然。证人一当庭翻供配合被告人夫孙,说自己一直是和被告人妻孙联系,否认了自己前6次的笔录,辩护人认为与事实不...

二、被告人妻孙的犯罪数额。

辩护人认为车上搜出的某某克应该是未遂行为,并灭有实际的销售出去,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关于证人四购买的克数,重证据上看,证人四自始至终都是供述只买过一次5克。证人二只和证人四笔录均是二人共同购买过一次5克,证人二说证人四有一次自己去购买一次5克是自己的猜测。而被告人妻孙最后一次供述称2次5克,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不能够定罪量刑的。

所以,检察院多指控了一次…

三、关于被告人妻孙其他的从轻的几点意见。

1、被告人妻孙归案后能够基本坦白交代某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开庭后认罪态度比较好,虽有明显包庇行为,但也不影响其认罪态度。

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案属于初犯。

3、被告人妻孙主观恶性较小,本事就是一个吸毒者,他不是一个以贩毒为业牟利,而是帮助他人贩卖,毒资没有自己留下有其自己的证据加以…

四、本案情节,被告人妻孙本身也是一个吸毒者。

从被告人妻孙自己的供述中看,自己是一个吸毒者。2000年4月份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法院定罪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

五、关于量刑部分。

建议量刑是以从犯在无期基础上减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

案件的结果,本案的案件结果是有期徒刑15年,但是这也已经是非常轻的一个判决了,庭审中的丈夫极力的往妻子身上推卸责任,也是非常戏剧性的一幕。其实最安全的办法就是不要参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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