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事务所关于分配方案的意见。
大庆律师提醒您若本次分配的财产归企业所有,则应:
1、首先偿还企业对所有职工的债务,包括职工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还有多年来每月应当支付职工的低工资标准,以及未退休职工在解散清算后终结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
2、关于剩余款项,因房产并非职工出资形成,而是由所有职工原来的企业直接转化而来,与大庆某A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股份完全无关。不应按照股份进行分配,应该是全体职工均等分配。
3、清算账目应当公开,之前企业多年的租金和车库补偿款,以及04年拆迁补偿59万元,本次拆迁残值50万进账走向均应向全体职工公开。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1、相关书证。
(1)大庆市某A公司工伤档案全档;
(2)、大庆市某A公司工商档案全档;
(3)、大庆某A公司工伤档案全档;
(4)、大庆市某A公司破产法院全案卷档;
(5)、李某起诉大庆某A公司的案卷;
(6)、大庆房产局房屋变更档案。
2、本意见书相关法律依据。
(1)、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年**月7日《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2)、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3)、劳动部1998年1月26日《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6月5日《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黑政办发(1998)26号;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03月12日《关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推进意见》;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企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推进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12号;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8)、轻工业部1993年3月1日《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高人民法院1995.12.25法发(1995)23号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2)、高人民法院2008.05.19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
(13)、高人民法院20**.02.16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