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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强奸案辩护词1

2020-11-20 09:49:09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小A的亲属小A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经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更了解了案情。

大庆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对案件的发生深表遗憾,我代表小A及其家属被害人李某和她的亲属深表歉意。下面我将行使辩护律师的职责,对小A罪轻或者无罪角度发表意见。

一、关于法律规定,首先被告人小A是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是初次犯罪或者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而小A是初次犯罪,其家属也多次找到法院要求和解。该法规第17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小A是次要作用。

大庆刑事辩护律师

二、小A主观要件上来看,是间接放任的状态。

1、小A与其他人意思联络不一致,个人主观不一致。

在所有的证据笔录当中,关于提到“硬整”的联络和预谋中,小A没有参与而是反对。所有的关于“硬整”的证据里也都有小A提出反对的记载。案卷第45页、59页、66页、81页、89页、98页都有记载。

小A的笔录中虽然有强奸的字样,但是笔录中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在公安局第1次取证时(案卷89页),也就是最原始的那一次笔录中他说:“别硬整,人家再报案”。在检察院的笔录中第4页:“我说害怕,可别硬整”。两种主观状态的证据同时出现,有罪和无罪证据同时出现,请法院采取无罪的证据。

2、小A是间接故意,放任了第1、第二被告的行为。

小A的主观状态很明确,他是要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但是他自己并没有使用暴力的主观故意。对于有“实在不行就硬整”的意思联络的时候,他表达了自己的主观想法:“可别硬整,人家再报案”(P89,7月2日第1次笔录),也就是说他不同意暴力手段。

通过刚才的庭审,小A他表示不同意强奸。他认为第1、第二被告也没那个胆量强奸,他认为女孩酒后能够自愿的发生关系。理由是被害人有男朋友有一定的性经历,就是“老K”。可是和小C认识没几天,酒后也发生了关系。那么,今天喝酒也会发生关系。所以,小A本身没有强奸直接故意,只是放任了其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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