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关于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存在瑕疵,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就是他本人的笔录,该笔录内容形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本辩护人对该份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笔录本身合法性有疑义。
1、关于内容的客观性。
某B抓获经过上记载是抓获时间当天即7月8日的22时,开始讯问被告人甲是当天1时,也就是所抓获在先取证在后。另外,被告人甲来是和某B同坐一辆车来的。在到了分局之后开始取笔录。
笔录里后半部分,最后有五句询问这一段看,该笔录内容不可能是真的。
问:某B你认识吗?
答我知道这么个人,但从来没见过。
问:是否有联系?
答:2007年6月末通过电话,他帮我找过木匠。赵木匠负责所有木工活。
问:2007年7月份以来你们是否有联系?
答:没有。
问:他是否找过你?
答:没有。
问:是否向公安机关说谎了?
答:没有。
被告人甲在知道某B归案后,那某B在自己这里被抓了,还在那做这些回答,要么纪录不真实,要么不可能是真实意思表示,只能是态度不好。
2、关于笔录的合法性
辩护人认为,在案犯落网之后再追究包庇没有意义。本案不涉及作假证减轻罪责的问题,本案中所谓的包庇也就是不让疑犯归案。在归案之后再追究包庇在逻辑上没有必要,只能是引诱当事人犯罪。辩护人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3、笔录的前半部分看,被告人甲第1次笔录的时间点和人名概念交错替换,混淆。
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是自己第1次笔录,记载是14时,被告人甲有知情不举的情节。这是本案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
但是证据上有一个时间点事实不符,第1次讯问笔录上是,交谈的时间是7月8日下午14时许,笔录上记载的是某B,绰号全子。但是事实上呢,当时公安人员陈述的是“小全”,而中国汉字,全字呢有权利的权,泉水的泉,完全的全,草字头加完全的全,荃字。被告人甲的工人里有好几个带“全”音的,说不知道很正常。而在当天晚上取笔录的的时候,人已经抓获了这个经过被告人甲知道,另外抓的时候大家都是坐一辆警车走的。抓到之后,公安机关才知道的大名某B。这时候,笔录里面体现的是某B的全名,某B和绰号全子,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时间点和人名的错位问题,被告人甲说没联系是指下午14时的小全,没有联系。而不是,晚上取笔录的时候笔录上是全名某B。
大庆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关于被告人甲说不知道某B大号是有可能的,在某B的笔录里,某B自己供述光知道某哥,不知道被告人甲的全名。(P33页,第四次讯问)。
证据笔录上这一点与客观是不相符的。刚才在第三点第1段里已经说了,p112页询问笔录后半段不客观,这前半段也有可能不客观。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缺乏包庇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定案的有罪证据笔录具有诱导和欺骗性,依法不应予以采信。请法院按证据不足、和不具备犯罪构成判决被告被告人甲无罪。
辩护人:陈山
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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